申請企業研究院備案登記,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:
(一)企業擁有至少1個已批準建設或已驗收的市級(含)以上創新載體(包括重點實驗室、工程實驗室、企業研發機構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、企業技術中心、院士工作站等);
(二)企業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不低于10億元;上年度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不低于5000萬元或其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比例均不低于4%;
(三)企業研究院具備基礎研發條件和設施,研發專用場地面積不少于500平方米,研發設備及專用軟件現值不低于500萬元;
(四)企業研究院負責人(院長)應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或博士學位,具備市級以上科技項目主要負責人(項目排名前三)的項目經驗;專職研發人員不少于50人;
(五)企業近3年內無環境、安全、知識產權和稅務等違法行為;
(六)企業在其申報領域擁有一批自主知識產權(包括發明專利、植物新品種、國家級農作物品種、國家新藥、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、軟件著作權、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,不含商標);
(七)企業研究院已有效整合企業內外部各類創新資源,有相應組織架構,有穩定的研發經費投入機制和保障,在制度建設、運行機制、項目攻關、前瞻研究成果轉化等方面預期取得顯著成效;
(八)企業研究院業務發展方向明確,符合國家和地方經濟發展需求,以研發活動為主,具有明確的研究方向和清晰的發展戰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