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和省財政安排用于補助博士后人員的專項經費,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申報、管理和使用。廣州市對市屬單位博士后人員給予科研項目、生活補貼、安家費、國際培養等4項資(補)助,對博士后培養平臺予以新設站資助、日常經費資助等2項經費資助。
(一)科研項目資助
博士后人員在站(基地)期間,市財政一次性資助每名博士后科研項目經費20萬元。本項資助適用于粵組通【2017】46號文印發之日(2017年12月5日)起進站的博士后人員。
(二)生活補貼
1、對市屬單位設立的工作站、分站、創新實踐基地的在站博士后,市財政給予每人每年18萬元生活補貼,資助期限為2年。對市屬單位設立的流動站的在站博士后,在省財政給予每人每年資助15萬元生活補貼的基礎上,市財政給予每人每年8萬元配套資助,資助期限為2年。本項資助適用于粵組通〔2017〕46號文印發之日(2017年12月5日)起進站的博士后人員。對下列在站博士后人員,市財政不予以生活補貼:
(1)在職人員到設站(基地)單位從事博士后研究的;
(2)已入職設站(基地)單位超過一年的博士,脫產或辭職后又進原單位(含集團內部、隸屬單位)開展博士后研究的。
2、面向業內公認全球排名前200名的高校引進國(境)外博士畢業生到市屬單位從事博士后研究,按粵組通〔2017〕46號文第5條相關規定向省申請每年30萬元生活補貼,資助期限為2年,不重復享受我市生活補貼。未能享受省生活補貼的,可按本款第1點申請我市生活補貼。
(三)安家費
1、博士后人員期滿出站后1年內到市屬企事業單位全職工作、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(聘用協議),或期滿出站后1年內在我市自主創業的,由市財政予以30萬元安家費,分兩期發放。每名博士后只可享受1次我市安家費。享受我市安家費資助的博士后不再享受粵組通〔2017〕46號文第6條生活補貼資助。本項資助適用于粵組通〔2017〕46號文印發之日(2017年12月5日)起來(留)穗工作的博士后。
2、自粵組通〔2017〕46號文印發之日(2017年12月5日)至本文件印發之日期間,已獲得市級財政其他項目安家費、住房補貼等同類資助的博士后,如獲資助總額低于本項目安家費標準,可申請補差額。
3、對下列出站博士后人員,市財政不予以安家費補助:
(1)進站前已在市屬單位工作超過1年,在本辦法印發之日后進入市屬單位設立的流動站、工作站、分站、創新實踐基地開展博士后研究的人員。
(2)黨政機關和參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(專業技術崗位人員除外)。
(3)在本文件印發之日后已獲得市級財政其他項目安家費、住房補貼等同類資助的。
4、面向業內公認全球排名前200名的高校引進國(境)外博士畢業生來穗從事博士后工作,出站后留在市屬企事業單位全職工作或自主創業的,按粵組通〔2017〕46號文第5條相關規定向省申請住房補貼40萬元,不重復享受我市安家費待遇。未能享受省住房補貼的,可按本款第1點申請我市安家費。
(四)新設站(基地)資助
對粵組通〔2017〕46號文印發之日(2017年12月5日)起新設立的市屬單位流動站、工作站、分站、創新實踐基地,市財政分別予以100萬元、100萬元、70萬元、30萬元建站資助。創新實踐基地經批準設立工作站、分站的,按相應資助標準補齊差額部分。
(五)日常經費資助
對年度新招收5名以下博士后(含5名)的設站(基地)單位,市財政予以日常經費資助3萬元;對年度新招收6名以上博士后的設站(基地)單位,市財政予以日常經費資助5萬元。下設分站的區域性工作站,以分站為申報單位。
(六)國際培養資助
在站博士后人員可根據《中共廣州市委、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集聚產業領軍人才的意見》(穗字〔2016〕1號)的相關規定,申請博士后國際培養資助,資助金額最高每人10萬元。